《北京仲裁》专题|仲裁秘书之于仲裁调解的能动作用

发布时间: Thu Jan 16 20:40:43 CST 2025

本文原载于《北京仲裁》2024年第2辑,总第128辑。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办案秘书、核稿秘书严晓敏。

仲裁调解在商事仲裁纠纷解决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2021年至2023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分别为总结案量的16.09%15.27%15.64%,该数据尚不包含本会调解中心独立调解、仲裁前和解及仲裁中调解当事人和解撤案化解纠纷量。

商事主体的理性思维决定其倾向于快速、灵活、成本低、承认执行力强的纠纷解决方案。一方面,商事仲裁的优势之一,就在于调裁结合、仲裁员专家办案,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专业性的信赖,亦往往倾向于信任并接受仲裁庭居中提出的调解方案。仲裁秘书负责案件程序管理工作,当事人基于与仲裁秘书的前期沟通,对仲裁秘书存有信任基础。另一方面,仲裁秘书承办案件量大,仲裁调解经验亦迅速累积。综上,仲裁秘书有优势、有能力根据案件及仲裁庭需要,在案件不同阶段发挥能动作用,与仲裁员调解形成强大合力。

基于承办案件中200余件案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超过23%、调撤率超过47%)的实践经验,笔者尝试对仲裁秘书之于仲裁调解的能动作用作出梳理总结,以期协助推动当事人合理诉求最低成本地实现。

一、不同案件阶段仲裁秘书之于仲裁调解的角色及作用

2023年,本会受案数量为12222件,同比增长45.14%。在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仲裁秘书如何疏通案件出口、以最低时间成本推动部分案件调解结案?对此,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组庭前主动调解

组庭前,仲裁秘书可根据接收到的初步和解意向,参考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关于初步和解的意向反馈及是否有履行计划,思考各方争议缘由,判断是否属于可能和解的案件及和解可能性的大小。

1)对于和解可能性较大的案件,仲裁秘书可进一步做好各方调解工作。其中,对于案件争议金额较小、当事人非常关注仲裁费承担的案件,可提示当事人:组庭前和解撤案纠纷解决成本更低(本会退费标准:组庭前撤案,仲裁员报酬全部退回,机构费用退回50%),周期更短。如案件争议金额较大、被申请人履行周期较长或当事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和解裁决需求等情形,则可引导进入组庭出调解书程序。

2)对于和解可能性较小的案件,仲裁秘书可辅助各方交换联系方式,建议各方自行沟通协商和解方案。对于此种情形,仲裁秘书在组庭前阶段可不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3)对于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仲裁请求不存在中间选项等较为敏感的案件,仲裁秘书在组庭前阶段可不必主动展开调解工作,避免各方产生仲裁秘书先入为主、有倾向性或组庭后仲裁秘书可能影响仲裁庭实体判断等担心。

2.组庭后仲裁秘书协助调解

组庭后,在仲裁庭同意且各方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仲裁秘书也可以协助仲裁庭为促成各方和解做必要的沟通工作。仲裁秘书庭审中紧跟仲裁庭审理思路,可根据案件及仲裁庭的需要,与仲裁庭通力配合;时刻关注调解动态,在最终调解方案达成后的最短时间内,完成调解书初稿的起草工作,以便各方当事人确认和仲裁庭把关定稿。

3.开庭后仲裁秘书跟进调解

1)对于庭审中各方已经初步达成调解方案,但当事人需要庭后请示、走审批流程等案件,仲裁秘书可先行为各方出具调解书初稿,以便当事人庭后确认后达成调解。

2)对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基础却无实质和解进展,或可能存在裁决效果不好、仲裁庭初步合议意见不一致等案件,仲裁秘书在沟通请示后,可根据需要,适当做各方当事人的庭后和解工作。

3)对于各方当事人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沟通、谈判的案件,仲裁秘书可适时引导各方共同提出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给予各方充足时间,避免案件审限与当事人调解期限的矛盾。

二、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动力

分析当事人选择调解的动力,有助于更主动地把握调解规律和更科学地推进调解。具体而言,当事人提交了大量证据、据理力争,为何最终选择调解而不是裁决结案?

1.符合预期和真意,调解有助于降低裁决的不确定性风险。

仲裁调解的目标,是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合理的调解方案。仲裁庭依据各方签署确认的和解/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无论各方是否存在字面意义上的权利让渡,调解方案已是各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结果,调解结案后,当事人无须承担可能的裁决失败风险。尤其是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类似案情司法实践中可能同时存在支持和驳回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确信自己的主张一定能够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故基于公平合理的大原则调解结案可减少裁决的不确定性风险。

2.调解结案更为高效,有助于节省纠纷解决成本。

本会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及金钱成本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时间成本方面,当事人可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提前组庭、提前开庭、书面审理等,以节省立案到调解结案的时间。在金钱成本方面,本会自2019年起施行的收费标准正式将仲裁费用明确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约定适用小时费率计算。2023年本会适用小时费率的案件中,争议金额1亿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案件,平均每案为当事人节省仲裁费108.8万元,如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则个案的立案至结案的时间将更短,相应地,当事人纠纷解决的金钱成本可被进一步压缩。

3.调解方案更全面,有助于实现争议的一揽子解决。

笔者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承办了系列建设工程案件,案涉建设工程项目为涉公益的大型政府项目,申请人作为分包单位承担道路施工、树木种植和养护等工作。申请人前期垫付了大量资金,债务压力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被申请人也因账户被依法申请仲裁保全而面临资金流转困难。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可应向申请人支付部分款项,但案涉项目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结算和审计程序、工程价款尚未最终确定;另外,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他相关争议尚无法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在仲裁调解程序中重新签订了本会仲裁解决条款并相应申请追加仲裁依据,最终实现案涉项目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调解解决。

4.调解结案有利于维护各方关系,实现情感/合作基础的修复。

笔者曾承办一起前情侣间合作购房纠纷案件,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感情基础良好时合力购买了案涉房屋,购房首付款由申请人支出、房屋由申请人方装修、房屋贷款由被申请人清偿,房屋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感情破裂后,申请人请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由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装修费等。另外,由于前期装修凭证的缺失,申请人还申请了房屋装修工程造价鉴定。被申请人指责申请人存在感情不忠行为,拒绝出庭、拒绝和谈。

仲裁庭实体审理后,认为基于当事人此前的情感基础,本案调解解决效果更好,故在仲裁开庭调解环节着重对此进行提示,并委派仲裁秘书庭后跟进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尽管或许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不能因为案件调解成功而和好如初,但纠纷的解决,仍有助于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

5.调解书/和解裁决常可自愿履行,有助于降低执行风险,保障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实现。

在我国,仲裁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一些符合公约要求的涉外调解书也可以在其他国家/法域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实践中,若案件申请人关注到被申请人履行能力存在风险,经沟通、提示,申请人可能会选择让渡部分次要利益,以获得被申请人调解过程中给予其新的承诺,从而保证主要利益的实现;或者通过调解协商,在条件具备时共同申请追加新的义务履行主体,从而使调解书较之裁决书更大概率地得到履行。

三、仲裁秘书与当事人沟通调解的技巧

1.把握沟通机会,尽量获取有效信息

在过滤当事人可能的情绪性表达的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和判断。深入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通过预测相对方对该方初步和解方案可能作出的反馈,进一步挖掘该方可接受调解方案的浮动区间,有助于更高效地促成调解。

2.适当给予当事人帮助,获得充分依赖

对当事人的疑惑和难题作出周到、耐心的解答,对于当事人的情绪和困境予以适当、共情地疏导,有助于使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当事人更愿意配合仲裁秘书工作,积极主动做好己方工作,从而高效促成调解。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可适时释明调解不成的后果(本会2022版仲裁规则第43条第5项),引导当事人畅所欲言。

3.看破不说破,做不完全的信息交换

对于调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如非必需,可在信息交换过程中过滤掉不利于案件调解的信息。如一方当事人未完全掌握某法律规范导致的信息差或可能对相对方产生情感伤害的信息,可不明示相对方,做不完全的信息交换。

4.提示情感/合作基础,平和解决纠纷

如前所述,部分案件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曾经有过非常良好的情感/合作基础,可适当地对当事人作出相应提示,当事人或可积极主动参与调解。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更有利于情感/合作关系的修复。

5.善用技术工具,高效商定方案

对于调解方案复杂和或当事人急迫调解结案的案件,可发挥线上调解的快速高效优势,实现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及仲裁秘书线上参与调解,并共同商定调解方案。

四、调解内容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9条,将仲裁调解书正式纳入仲裁司法审查范围,对仲裁调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下对实践中较为复杂、容易出现不具备明确、具体、可执行性问题的调解方案作出示例,供参考适用。

1.重新签订仲裁条款、增加仲裁依据

示例: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书,各方一致申请将×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条款变更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本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同时申请追加×合同为本案合同,由本案仲裁庭一并审理所涉纠纷。鉴于以上情况,仲裁庭决定追加×合同为本案合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确认对本案已经进行的程序没有异议。

2.工程款金额未确定时的多退少补

示例:前述系列建设工程案例,因案涉工程项目未完成结算、审计,当事人初始和解方案措辞为多退少补,不具备可执行性。调解方案最终商定为:被申请人先支付第一笔款项,再结合未来确定的时间点结算及审计完成情况,确定是否补充支付或退回部分差额工程款。

3.款项接受方的开具发票义务

示例:申请人应于××××年××月××日前向被申请人开具并交付×项目金额为×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申请人逾期提供本调解书第×款约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元),则被申请人有权延迟相应期间支付本项下的货款×元。

4.办理权属登记、腾退房屋义务

示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于××××年××月××日前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名下(如存在交还钥匙、结清费用等可一并作出约定)。

5.款项接受方的解除保全义务

示例: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后×日内向本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通常因保全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间点无法确定,不对解除保全期限作出约定,如当事人坚持可具体处理)。

6.约定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其他金融产品支付可参照适用)

示例: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前,向申请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费用×元,汇票到期日应为××××年××月××日前。因采取此种支付方式如产生其他费用,全部由×承担。如前述票据无法提现、兑付的,被申请人应当于票据不能提现、兑付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本项的尚欠款。

五、结语

仲裁秘书是仲裁案件程序的主要管理者。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仲裁员不能与当事人就案件问题进行单方交流,仲裁秘书便成为了与当事人及仲裁庭之间的沟通桥梁。由于仲裁秘书的居中地位,当事人对仲裁秘书有较高的信任度,如果仲裁秘书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将既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认可度,又能够真正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虽未形成一纸裁决,但化争议于无形,或许恰是争议解决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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