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获得法院甚至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专业
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灵活
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稳定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保密
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执行力
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国内裁决可依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国裁决则可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在域外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执行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强于法院判决。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地处中国首都北京,该地拥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资源等先天优势,具有良好的法治、司法环境,为跨国跨地区的商事主体平等、公平解决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在世界经济重心逐步东移,中国经济力量崛起并与世界日益融合的背景下,北京正从中国的中心城市演进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中心城市,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始终坚持独立、公正、高效、专业的理念,坚持民间化的发展方向,无论是仲裁规则还是机构治理,北仲始终坚持国际上的最高标准并以积极开放的姿态不断创新,及时响应处于世界各地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并不断提升机构运作能力,有力保证仲裁等争议解决的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持续向国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获得了国际机构积极肯定的评价。
——《经济学家》信息部(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评价北仲为“the only loc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 which meets or surpasses global standards.”——唯一一个能够满足甚至超越国际标准的中国本土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评价北仲“Professionalism,competence and transparency”——专业、胜任、透明
具体来讲,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具有如下独特优势:
具备保障独立、公正的制度和措施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大部分由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业务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完全由委员会自主决策,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担任仲裁员,有力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
仲裁员实行普遍的信息披露制,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信息系统查询。
本会仲裁员不得作为本会仲裁案件代理人。
要求拒绝在裁决书签字的仲裁员,“出具个人意见”,并将该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具有更强的机构管理能力
委员会常设机构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服务为导向,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为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保障。
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仲裁员办案规范制度,比如《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等,明确规定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和奖励及惩罚措施,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
始终处于国际前沿
从仲裁规则、仲裁实务、仲裁研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始终处于国际前沿,吸收国际上最先进的仲裁制度,积极探索并发展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不断推动中西方仲裁理论和实务的交流。自成立以来,仲裁规则历经数次修订,不断完善,最大程度满足了不同地区当事人在北京仲裁解决争议的需求;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和争议评审规则,成功引入独立商事调解制度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并付诸实践,积极推进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争议解决需求;近年,连续主导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报告》,推动争议解决领域理论和实务发展,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产生积极广泛影响,大大促进了中国和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机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
极具竞争力的仲裁成本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相比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仲裁收费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且国际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仲裁费用模式,增强了仲裁成本的可预期性和可控性;相比中国国内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和法院,本会的仲裁收费仍相对较低。具有竞争力的争议解决成本加上更加快捷、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极大的提高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如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事先约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会不仅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并且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有专章规定国际仲裁程序事项。
本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处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新颖、前沿的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当双方事先约定仲裁语言为英文或者事后共同要求使用英文审理案件,则从双方约定,如当事人无约定仲裁语言,则由仲裁庭根据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审理。本会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均能熟练使用英文,具备处理纯英文案件的实务经验。而且除了中、英文,本会仲裁员还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德、意、俄、韩、日和拉丁语等语言审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原则上,在北京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北京地区的仲裁财产保全的材料准备要求可参考《北仲关于仲裁保全申请材料准备指引清单》(详见指引清单)。
调解分为仲裁中的调解与独立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独立调解是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的调解程序,指争议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商事纠纷。独立调解程序灵活便捷,收费较低,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将多个主体、多种合同类型纠纷“一揽子解决”,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仲裁中的调解和独立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仲裁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独立调解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只要一方申请调解,即可启动调解程序。所以,申请调解也是当事人显示合作诚意,打破僵局的策略和方法。本会鼓励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利用独立调解程序解决商事纠纷,如果双方在独立调解程序中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也可据此提起仲裁。
可以受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发起成立的北京国际争议解决发展中心可以提供高端商事调解服务,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首先,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处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或代理人签字。其次,需要注明提交日期。
当事人现场预约立案的,当面递交材料日期为递交当日。当事人线上申请远程立案的,系统提交日期为提交日期。
(1)提供具体的争议金额:比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
(2)提供详尽的计算公式:比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损失为货款利息,以XXX元为本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X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为XXX元)。
(详见立案材料)
例外: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普通程序(仲裁费用将会增加)。
本会目前提供两种立案方式“现场立案”和“线上远程立案”。立案材料既可以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也可以线上申请远程立案后邮寄提交。
1.现场立案:当事人在立案系统(https://yy.bjac.org.cn)填写案件信息并预约现场立案时间后,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纸质立案材料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立案材料,审核通过的,当场领取交费通知。
2.线上远程立案:当事人也可以在立案系统提交远程立案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按照《立案告知书》的要求,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本会。当事人将邮寄纸质材料的快递单号在立案系统提交后,即可查看交费通知。